编辑:成蹊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19 10:51
12月14日,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环保部门“放管服”改革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将部分原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下放至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经济环境。
此次调整具体为: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生环部、省生环厅审批目录项目除外),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株洲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株环发〔2018〕14号)规定的第12项“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中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项目、第25项 “陶瓷制品”项目、第26项“耐火材料及其制品”项目、第27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项目、第29项“黑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第31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项目、第32项“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第60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等8项目调整为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