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2018-06-27 09:26
6月26日,经沅江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对沅江市茶盘洲镇沅江市金洲建材厂未按环评要求整改到位、擅自开工生产的案件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罚。
6月22日,沅江市环境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地处沅江市茶盘洲镇的沅江市金洲建材厂存在环境污染,经沅江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煤渣堆棚周围未设置围挡及覆,淤泥堆场未建设沉淀,粉碎机外未建设防尘设,没有安装大气在线监控设备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
沅江市环保局在今年3月27日对该企业检查时就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当时就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沅环改字〔2018〕5号)、5月11日又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沅环改字〔2018〕40号),但该企业对环保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未认真整改,而是心存侥幸擅自开工违法生产。
沅江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6月26日经沅江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