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询民意 土壤污染防治盼加速立法进程
编辑:秋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8-01-10 10:33
小编有话说 近日,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消息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1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而热度不减。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截至1月...

二询民意 土壤污染防治盼加速立法进程

二询民意 土壤污染防治盼加速立法进程  

近日,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消息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1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而热度不减。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截至1月27日前,公众均可通过中国人大网了解二次审议修改情况,并提交意见建议。

不难发现,在经历2017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同样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历时半年“打磨”而形成的二次审议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正迫切需要继续广征民意,其间透露出了尽可能将我国污染防治立法进程加以提速的立法初衷。

根据2016年5月印发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对我国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的要求,到2020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将基本建立。显然,土壤污染防治法本应肩负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上位法的重要使命,由此而言堪称重中之重。因此,尽可能地提速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不仅是对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和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更是对我国岌岌可危土壤污染现状的正面回应。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土壤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的特点亦加大了治理难度。不论是以镉、汞、砷等重金属污染为主的无机污染物,还是以苯、甲苯、三氯乙烯为代表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都不时地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更会带来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

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从侧面凸显了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水体等污染的特性。即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归宿,包括大气沉降、水污染、工业污染、建筑污染、农业污染、矿山开采污染、各类垃圾污染等都可能最终影响到土壤。正是因为土壤污染治理有着极高的难度,因此,尽快补齐法律缺位短板、实现权责法定、为防治工作的开展形成有力的法律后盾,才显得更为迫切。

一直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一旦出现有关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之后,似乎都可以一并将原因归咎于违法成本低之上。这一点,在环境保护领域表现更甚。尽管社会舆论针对土壤污染报以违法成本过低的征讨,早在多年前频发重金属污染事件、血铅超标事件时就曾有过苛责,以期换来决策层的重视,但时至今日,土壤污染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近乎无成本的事实却依然存在。

以学界占主流的观点则认为,违法成本低仅仅是法律缺位的一个具体表现,而正是因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且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才导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可依。

好在前述已经印发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在会师”水十条”和“大气十条”构建出我国立体污染防治行动纲领的同时,也算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如果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而言将注定写下重要一笔,那么,“土十条”的印发实施对于我国土壤保护而言,也可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毕竟,“土十条”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定下的总基调并非空谈、空想,而是在准确掌握基础信息之后,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明确了目标。值得一提的是,“土十条”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成了好的前提和准备,而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也是立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2017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就重点明确了以下三大要点:一是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二是风险管控:阻断土壤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三是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实际上,这些正是对“土十条”有关规定具体实践的一次法律明确和重申。

值得重点提及的是,此次二次审议稿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方面进行了强调,其中,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

此外,二次审议稿中第十条、第十六条还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对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作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相关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作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在记者看来,历经两次审议形成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对诸如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明确污染责任主体、明确防治原则;技术路线的选择和技术标准的规范;以及如何正确发挥政府、市场关系,确保污染治理和预防行为的长期可持续等作了规定,重点是,立法须确保体现防治要求的长期一致性,切忌急功近利。

同时,还要规避短视思维,着眼构建严格的执行机制,确保土壤污染治理循序渐进,土壤污染预防长期开展,毕竟,严格执行、高效执法以及科学、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和预防机制才能让土壤增量污染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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