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茶陵县环境保护局
2018-03-08 09:46
2月14日上午9时30分,茶陵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不当处置废物有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接投诉后,县环保局立即组织监察、监测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对生产设备、污水处理站进行停产检修维护,但是在清理生产废水收集池底部污泥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废水收集池内生产废水连带污泥暂存于厂外东北侧新挖掘的无防渗措施的沙坑中,部分废水已渗漏至地下。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监测人员当即对污水污泥暂存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监察执法人员当即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废水暂存坑中的废水、污泥回抽至原来的废水收集池,将受到污染的土壤彻底挖出并安全存放于厂房内妥善暂存和处理。
经茶陵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废物暂存坑内废水pH值为11.95,悬浮物浓度为48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90mg/L,氨氮浓度为 307mg/L,六价铬浓度为0.006mg/L,总铬浓度为0.616mg/L。对照《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标准值,其中pH超标(标准值为6-9),悬浮物浓度超标8.64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6.9倍,氨氮浓度超标19.47倍。茶陵县环境保护局立即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无防渗措施的暂存池内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铬,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毒物质”范畴,因此,初步判定该企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茶陵县环境保护局已于3月6日依法将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移送至茶陵县公安机关办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