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株洲晚报
2017-09-06 15:41
前天晚上7点多,在天元区圆方路一小区,一名5岁男孩在小区院子玩耍时,被5楼一租户往窗外丢弃的垃圾砸中,好在未酿成大祸。
[讲述]天降垃圾 男孩被砸伤头
昨天中午12点多,记者来到了该小区。此时,受伤的男孩元元正在睡午觉,记者看到,他额头上起了个包,周边还有淤青。提起外孙受伤这事,元元的外婆刘女士气愤不已。
刘女士说,9月4日晚7点多,她带着元元到院子玩耍。当时她和邻居们在聊家常,元元突然就哭了,双手捂着额头。
“元元被一袋从楼上住户家丢出的垃圾砸到了,垃圾袋内有喝完的可乐罐以及一些食品包装袋,好在没有尖锐物和重物。”刘女士说,她立即带着元元去了周边诊所,好在只是皮外伤,并无大碍。
[还原]“懒得下楼”,他往窗外扔垃圾
刘女士介绍,事发后,物业和邻居们捡起垃圾袋,立即寻找往窗外扔垃圾的人。
“当时元元玩耍的地方靠近B栋,物业和邻居们就逐一上门去问,到了5楼时,有人便承认了。”刘女士说,丢垃圾的是一名姓罗的小伙,租住在5楼。
记者昨日联系了小罗,对于此事,他表示“非常抱歉”,意识到自己做错了。
“当时想着没啥重物,懒得下楼跑一趟,便把垃圾从窗口丢下去了,没想到砸到了人。”小罗说,他已再三道歉,并赔偿了对方3元医药费,并保证再也不会乱丢垃圾了。
[律师]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 未造成损失公安也可处罚
晚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对抛物者进行处理。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找到抛物者,公安机关也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新闻链接]
2013年,一名在遵义打工的男子途经当地南门关城南华府小区C栋楼下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头部身亡。因无法找到真凶,死者家属将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以及物管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2015年,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判决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平均承担补偿责任,每户被判赔3元,物管公司同样担责。
今年3月29日,在天元区佳兆业·金域天下小区三期8栋的马路上,各种餐饮厨具锅碗瓢盆竟然“从天而降”,持续了几分钟,吓坏了楼下散步的邻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在该小区,高空抛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该小区保安曾在今年2月被高空掉落硬物砸到肩膀,受伤出血,最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只好作罢。(株洲晚报记者陈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