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 捕蛙、滥伐被判刑
编辑:姜浪 来源:长沙晚报 2017-05-15 17:12
小编有话说 5月11日,湖南省检察院举行“守护绿水青山,湖南检察在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了湖南省近年来办理的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1日讯(记者邓艳红)今天上午,湖南省检察院举行“守护绿水青山,湖南检察在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了湖南省近年来办理的一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一、永州冷水滩颜仁贵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5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颜仁桂、喻孟飞、彭应权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下到田间、池塘采用夜间照明方式捕捉虎纹蛙,通过娄底开往永州的班车湘KY7735以每公斤32元至44元不等的价格贩运给永州商人唐石元、唐森回,截止案发颜仁桂先后36次出售给唐石元泥蛙(学名“底纹蛙”)1599.4斤,交易金额达6115元。喻孟飞先后55次出售给唐石元泥蛙(学名“虎纹蛙”)2162.1斤,交易金额达7294元。

2015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贤俊将从彭应权处收购来的泥蛙4斤(计272只)、喻孟飞将自己捕捉的虎纹蛙51斤(共计358只)、颜仁桂又将自己捕捉和收购来的213只虎纹蛙通过娄底开往永州的班车KY7735运输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唐森回、唐石元,当货物运送至二广高速永州东出口双牌土菜馆门口时被现场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野生动物种类及保护级别鉴定:843只涉案的疑似虎纹蛙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虎纹蛙。

判决结果:被告人喻孟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唐石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颜仁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贤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唐森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彭应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是永州市建市以来,首例获十年以上刑期的贩卖野生动物案件。

二、何某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龙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2015年1月18日,东洞庭湖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发现一可疑船只,船上两人弃船逃跑。执法人员现场从船上查扣63只野生鸟类死体,其中17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2只小天鹅,5只白琵鹭),其余46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鸟体内均含剧毒农药克百威成份。

针对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对该案侦查方向、侦查前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等问题,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快速反应,迅速介入此案,在把握侦查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侦查重点和方向等多项建议,引导取证,并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手段,积极扩大战果,成功查明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张连海(在逃)、余六秋(在逃)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和犯罪嫌疑人龙真、龙雪如、龙启明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其中监督立案3人(已到案2人),监督追捕2人(已到案1人)。

判决结果:2015年11月16日,岳阳市林业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并指派民事行政检察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龙真、李强等人分别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3月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建强、钟德军、李强、方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六年、十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龙真、龙雪如、龙启明一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鲁继开滥伐林木抗诉案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鲁继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澧县如东乡居委会居民张昌华处购买的,位于澧县如东乡长福村十二组(小地名“八千山”)的杨树进行砍伐,尔后将木材销售至湖北石首吉象木业、澧县梦溪里昂生物发电厂等地。经鉴定:被告人鲁继开采伐面积1.1133公顷(16.7亩),采伐7株,采伐蓄积66.59立方米,出材量46.62立方米。

2014年8月26日,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继开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5日,常德市院以一审判决罔顾客观事实,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5年1月1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4月15日,澧县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鲁继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系近年来常德市抗诉改判的首例涉林刑事案件。该案的改判,促进了林业生态刑事案件量刑不规范、量刑偏轻的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警示作用,遏制了滥伐林木案件易发多发势头,维护了法律尊严。

四、靖州县彭小平等3人滥用职权案

被告人彭小平(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在明知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的采矿区位于省道S222线旁直线距离不超过25米的可视范围之内,属靖州县矿产资源规划中禁止采矿区,并且在采矿权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提交经过评审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经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前提下,于27年12月31日为该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许可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露天开采炭质板岩。

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在开采(实质开采煤矸石)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山体垮塌、煤层自燃、矿石中的重金属镉等融入水中,造成周边铜、锌、镉等重金属超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造成林地面积被破坏45.15亩、林木受害面积15.46公顷,到起诉时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117余万元。

该案于2015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9月22日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彭小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五、长沙市宁乡县彭寿保、郑会林等9人污染环境案

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简称“天顺厂”)和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在生产“噻唑”(用作有机合成试剂,有特殊臭味,易燃、有毒、有刺激性)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均属国家HW11(9-13-11)类危险废物。为节省处置费用,被告人郑会林、葛海湖等人明知彭寿保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情况下,以每吨1元至32元的价格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因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场所,又低价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易卫华、魏珊等人,分别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分13次将上述化工残留液送至湖南省长沙县、宁乡县、沅江市、衡山县、湘潭县和江西省分宜县非法处置。

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生产二氯丙烷、三氯丙烷、二氯一五氯甲基噻唑过程中产生了废水、废气、废液、废渣,被告人葛海湖还安排工人将废渣予以焚烧、倾倒、掩埋,共焚烧废渣约7公斤。2016年4月22日,环保部门对大洋厂进行检查,发现堆放废渣的土坑内仍有2745.4公斤废渣未处置。

2017年1月13日,经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彭寿保、郑会林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至三万元不等。

六、督促永定区环保局履行职责清查后坪镇大峪湾农合社养猪场污染水源案

2015年9月初,永定区检察院民行室接到市民及媒体反映:永定区后坪镇大峪湾农合社养猪场猪粪直排,距离市民饮用水水源地澄潭水厂取水点仅千余米远,严重污染水源,影响市民饮水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

经查,情况属实。大峪湾农合社养猪场未经环评,未建完备的防治配套设备,直接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多项规定。9月11日,该院向永定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由分管检察长带队多次与环保部门领导及监察人员到涉案企业进行整改督查,确保整改工程进度和治理效果。建议环保部门争取永定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永定区政府办召集,组织召开了大峪湾农合社养猪场治污协调会,并印发《关于大峪湾农民合作社生猪养殖场污染整治问题的会议纪要》,抄送各相关人员、单位。通过会议,共筹措资金26万元,解决了涉案养猪场的整改资金缺口。

在检察机关参与,环保局的督促下,涉案养猪场整改一期工程(雨污分流系统和污水处置系统)已验收:猪粪干湿分离,猪尿和污水全部引入储粪池,不经排雨沟;粪便、污水经过新建储粪池的三级沉淀、简单发酵后,用吸粪车抽走运至果园。二期工程干粪处理系统,即将干粪加工成有机肥,正在抓紧建设。通过治理,大峪湾农合社养猪场的粪便和污水全部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达到了保护水源,维护公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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