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株洲传媒网
2017-12-07 09:49
株洲传媒网12月6日讯(株洲公共法制频道记者李敦平周翊)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决定草案精神,我省拟于明年1月1日起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这意味着“排污费”将进入历史。
草案规定,湖南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也就是说,“不低于1.2和1.4元的国家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物征收排污标准”进入历史。
据测算,全省2016年共征收大气、水排污费4.56亿元。费改税后,预计2018年征收的大气、水污染物环保税为9.25亿元,比2016年增加4.69亿元。不过,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科长张帆介绍,环保税旨在通过征收税费来倒逼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征收,相对以前的排污费,涨幅大约是3%-5%。不过,污染当量在具体核算税费用,还会是一个变量的过程,但总体上对下大气力减排的企业更有利。
费改税后,另一显著变化是“排污费的缴纳人”改为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样更有利于公平的税收征缴。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也不再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不再直接收取排污费,但“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核算仍在环保部门。一些企业表示,这种费改税实际上鼓励大家践行加快转型、低碳高效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