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秋风
来源:湖南省河长制
2018-05-25 10:26
导读
5月21日,怀化市沅陵县河长制委托执法工作会议召开,副县长向建设与参会的全县21名乡镇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沅陵县河长制行政执法委托书》。今年起,沅陵县政府将交通、海事、经信、水利、环保、林业、住建、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与河长制相关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集中行使。
之前,如果有人向河里倾倒建筑垃圾,或者用电打鱼,行政执法会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属地的乡镇政府“管不了”,而有执法权的县里执法部门鞭长莫及,“等到赶过来,违法行为人早就不见了踪影”。
在怀化沅陵,这种尴尬有望因一纸委托书得以改变,沅陵县将县政府相关部门与河长制相关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行使。“据我们了解,这在湖南还是首例。”沅陵县水利局河长办主任王海清说。
解决“县官与现管”问题
之前,河长制行政执法过程存在某些尴尬。“比方说,遇上向河里倾倒建筑垃圾、电鱼等行为,乡镇政府只能劝导,如果行为人不听,乡镇政府一点办法都没有。”王海清说,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政府“管不了”,便只好依程序上报,“等到县级相关部门到达现场时,行为人早就不见了踪影”。
“针对这一情况,能当场制止最好。”在王海清看来,这类尴尬,实际是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问题,“所以,我们想了个办法,将海事、水利、环保等部门与河长制相关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集中行使”。
根据4月出台的《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河长制行政执法权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今年起,沅陵县各乡镇政府作为接受委托执法的对象,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区范围)可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具有对受委托事项行使日常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和行政处罚权。关于行政处罚权,《办法》明确,是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期拆除”及对公民处50元(含)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或警告等可以当场执行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将成立综合执法队
《办法》对委托事项的范围也作了相应规定,委托事项为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项。“乡镇政府只能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王海清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无权处理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再及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在接到报请处理的事项后,委托机关最迟48小时内派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后3日内告知受托机关。”
“目前,我们已经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后续乡镇政府还将成立综合执法队。”王海清透露,执法机构人员由乡镇政府从其下属站办所中选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集中行使执法权,人数不少于10人。综合执法队成员还将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拿到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才能执法。
湖南行动
遏制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
近日,湖南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下发《湖南省2018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简称《要点》),要求确保通过一年努力,有效遏制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好转,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86.7%以上,省级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境断面水质总体为优。
《要点》明确,今年底前,按“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同时,要求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规范公示牌设置,建设信息系统平台和河湖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典型引领,打造区域特色亮点。
《要点》提出,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推动农业污染防治,深化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此外,围绕省2号、3号、4号总河长令,今年将开展“僵尸船”整治、洞庭湖及湘江流域重点排污源整治、入河排污口整治、岸线利用整治、非法捕捞整治等专项行动。《要点》还要求就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督导考核。